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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诺责任追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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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日期:2007-8-1 16:35:48 来源: 点击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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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诺责任追究 1、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,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,或者造成不良影响、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,应当追究其责任,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。 2、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。 3、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告诫、诫免谈话、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资格、调离岗位、离岗学习、降职、免职等处理。 (1)、不按规定持证上岗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 (2)、不遵守考勤制度,迟到、早退或擅离岗位的; (3)、工作责任心差,办事不认真,多次出现差错事故,造成不良影响的; (4)、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,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;或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; (5)、违反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,服务态度差,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,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; (6)、办事拖、压、卡,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; (7)、承办过程中,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,造成资料遗失、丢失的; (8)、违反规定,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不予办理,或拒不向办事人说明否定办理事由,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办事人造成损失的; (9)、违反规定,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;或利用职权,吃、拿、卡、要或索贿受贿;或滥用职权,徇私舞弊,弄虚作假,乱审批、乱发证的; (10)、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。 4、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,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及有关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进行惩处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 5、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,要形成书面材料,整理归档,载入个人档案。 6、本责任追究制度由中心主任室负责具体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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